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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名为张家港市档案学会 。
第二条 张家港市档案学会是由热心档案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的团体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地方性群众团体。本会是苏州市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交流、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努力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张家港市档案局。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是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西街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档案宣传工作,传播档案科学知识和信息,扩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影响;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组织开展档案学理论和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及调研活动,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三)开展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评选优秀论文,为档案部门业务考察、学习交流提供服务;
(四)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积极参加省、苏州市档案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发展同兄弟学会的友好联系;
(六)按照社会团体的职能定位,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各项档案服务活动;
(七)鼓励会员关心档案事业,多提合理化建议,并按一定的组织程序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
1、单位档案意识较强,领导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2、单位档案管理水平达省三级以上;
3、单位加入本会个人会员三名以上。
(二)个人:
凡是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档案管理员以上职称者;
2、具有初中五年、中专(高中)三年、大专二年、本科一年以上档案工作实践者;
3、热心于档案学会工作或支持档案学会活动的领导;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5、国家档案学会、江苏省档案学会、苏州市档案学会的会员和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和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培训、外出学习、参观活动;
4、对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参加学会组织的咨询服务等各项活动;
4、宣传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工作;
5、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第九条 入会手续 :
入会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会理事会批准。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工作方针,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科协汇报工作,处理会务工作;
(三)开展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召开学术讲座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并向上级学会、协会推荐有价值的档案学著述、论文和科研成果;
(四)发展会员,并向省、苏州市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五)检查、指导、督促各学组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学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学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有偿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 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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