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1996年4月20日)
近几年来,全市人民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中央、省和苏州市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得到了江泽民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的充分肯定与赞赏,我市成了全国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典型。为了把这段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的辉煌历史载于史册,使其中形成的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得到完好地收藏保存,给子孙留下一笔丰厚的精神文化遗产,市委、市政府决定要求市档案局、市档案馆根据《档案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现将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我市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讲话整理稿;
2.著名专家、学者考察我市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讲话整理稿;
3.国外重要友人考察、访问我市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讲话整理稿;
4.反映我市重大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文字材料;
5.反映我市全局性重要会议的照片、录音、录像、文字材料;
6.反映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录音带、专题录像带、文字材料;
7.秦振华同志在学习、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重要档案资料;
8.曾在我市工作的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撰写的回忆录、手迹及传记等;
9.我市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奖状、奖牌、奖杯和证书。
二.征集方法和措施
1.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全市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征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征集员,负责征集本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并向市征集工作办公室提供线索。市档案局、馆要分工负责,突出重点,主动上门征集。
2.征集方法:
(1)无偿捐献(集体单位一般应无条件向市档案馆移交);
(2)暂借复制;
(3)按价收购。
张家港市档案局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二○○○年四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收集具有历史保存和研究价值的档案史料,以丰富档案馆馆藏增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征集各种文献、文稿和资料。现将征集事项通告如下:
征集范围:
一.省部级以上党政军领导、国外友好人士来我市(县)视察调研、考察访问、出席有关活动所形成的题词、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及其它文字材料。
二.在外地工作的张家港籍或曾在张家港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爱国人士、作家、科学家(两院院士)、艺术家的生平事迹、书信、回忆录、荣誉证书,以及本地区各个时期的历史名人,军政要人的有关资料。
三.反映我市(县)地方特色的资料:如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称谓习惯、方言俗语、各类谚语、民间传说、自然灾异、奇闻轶事、民间工艺美术作品、人文古迹的考证材料。
四.历代编修的沙洲(常熟、江阴)县志、乡镇志、乡土志、人物志、资源志;党史、文史、行业史、厂店史、校院史、社村史及名牌产品发展史;各种家族谱牒。
五."文化大革命"期间反映张家港重大事件的小报、传单、文稿、录音、照片和群众组织的旗帜、袖标、微号、印章等。
六.建国前中共沙洲(常熟、江阴)县委及革命政权、武装力量、基层组织、群众团体的档案文献资料。
七.国民党、汪伪时期本地区各种敌伪政权机构形成的档案资料。
八.本市历史上形成的典章法规、官民文契、珍本古籍等。
九.建国前本地区出版的各种报纸、期刊、文史资料及期他印刷品、宣传品。
十.其他能反映我市(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发展变化的有保存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征集方法:
一是接受无偿捐献;二是按照《档案法》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三是协商征购;四是寄存代保管。
征集工作由张家港市档案馆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