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利用重点工程项目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档案是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有重点工程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工作。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是建设单位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
第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工程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验收后,必须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制订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一)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交总承包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二)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三)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在项目开工之后十天内,到市档案管理部门领取《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填报内容、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竣工图编制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原始文件材料,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有权现令返工。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由市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委、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一起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一)初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写出自检报告;
(二)初步验收时,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
(三)初步验收后,由验收部门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初步验收意见加以改进。
第十五条 几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三)档案库房缺乏防护设施,危及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点工程项目档案损失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擅自销毁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
(二)倒卖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三) 擅自出卖或转让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
(四) 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