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苏州市档案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申报材料
申报程序
(承办部门:秘书科,联系电话:58221187)
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初级(含地方职称初、中级)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2、“苏州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十份,加盖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3、最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的技术业务工作业绩总结;
5、任现职以来的有代表性的业务工作成果材料,包括论著、业务论文、出版的编研成果、调研报告、经验总结、获奖证书等;
6、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的复印件;
7、档案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毕业生无需提供);
8、材料目录粘贴在材料袋上。
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对各类证明、作品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需报送单位破格推荐报告、破格推荐表、符合有关破格条件的材料。
凡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在非同一年度内获得单位(含)以上先进工作者表彰的。
(二)中级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一式二份;
2、“苏州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十五份,加盖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3、最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的技术业务工作业绩总结;
5、任现职以来的有代表性的业务工作成果材料,包括论著、业务论文、出版的编辑成果、调研报告、经验总结、获奖证书等;
6、称职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二份;
7、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或培训与考试证明(63年以前出生),要求同上;
8、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的复印件;
9、初级职称评审(初定)表或批文;
10、档案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毕业生无需提供);
11、材料目录粘贴在材料袋上。
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对各类证明、作品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需报送单位破格推荐报告、破格推荐表、符合有关破格条件的材料。
凡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在非同一年度内获得单位(含)以上先进工作者表彰的。
(三)高级
1、资格材料:制作目录,注明“申报人姓名”、“拟申报资格”、“单位”、“联系电话”及“提供的具体材料”。
(1)、省职称办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免冠大1寸近期正面照1张。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一律使用A3即296×420mm纸复印。
(3)、最高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
(4)、经市、厅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5)、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原件)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6)、任现职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2、业绩成果材料:制作目录,注明“申报人姓名”、“拟申报职务”、“单位”、“联系电话”及“提供的具体材料”。
(1)、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重点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印章。
(2)、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3)、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原件)等,其中,申报高级:报送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性著作1-2部;报送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申报程序
1、初级(含地方职称初、中级)申报程序。到市档案、图资、文博系列初评委(设在市档案局)领取有关表格,由个人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按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送初评委评审。
2、中、高级申报程序。由个人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按条件提供相应资料,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报送初评委初审合格、并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由市档案局统一报送中、高级评委评审。
承办部门:秘书科,联系电话:58221187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档案专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各类档案馆室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管理员、助理馆员。
四、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范围指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事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单位有相应编制的人员或本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认定为主要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格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学历、资历的要求
1、获得以下档案专业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任职资格;
(2)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不含“五大”)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或具备管理员任职资格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2、申报助理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4年以上。
(2) 非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2年以上。
3、原从事其它专业工作又调做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需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根据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报(转)评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管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初步掌握和了解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必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含档案专业证书班证书,下同);
2、对档案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承担辅助性、技术操作性工作;
3、能保质保量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非档案专业毕业的须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按规定参加了在任管理员期间的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制度;
3、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掌握档案专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在本岗位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破格推荐评审条件
高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任管理员职务5年,通过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课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两条,可予以破格推荐评审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其中对1980年(含)后参加工作或1960年(含)后出生的档案专业人员,第1条为必备条件。
高在毕业(含非相近中专)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通过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课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后,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破格条件之一条,可以推荐评审管理员任职资格。
1、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协作)会议上或专业刊物上交流发表一篇以上档案专业论文;或撰写过两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意义的档案工作经验总结、业务报告等。
2、因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3、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级以上标准,机关档案管理达标创先达三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4、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5、起草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等文稿,并在实施中收到良好效果的(附具体材料)。
6、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中,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具体材料)。
7、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担当业务指导工作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能力,在本专业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经档案业务协作组推荐。
八、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本评审条件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档案局
二○○○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掌握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四)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三)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史料汇编2种或达3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或主持完成档案陈列或专题性陈列、档案工作展览设计、编辑任务1项以上,并公开展览;
(五)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六)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八)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九)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本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掌握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馆员资格后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过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突出;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汇编、参考资料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或达5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
(三)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四)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六)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家级学术报刊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或为主完成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熟练掌握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好后一律用A3即296×420mm纸复印)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经单位审核确实。
9.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相关学科: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汉语言、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9.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1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公开发表、出版: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13.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4.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专业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结论、参考文献等。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500字。
15.专业文章: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6.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档案专业省级期刊亦视为具有国家级学术期刊水平的期刊。如《档案与建设》、《浙江档案》、《上海档案》、《兰台世界》(辽宁)、《北京档案》、《山西档案》、《档案》(甘肃)、《湖南档案》、《四川档案》和《档案管理》(河南))。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8.省、市级期刊:指分别由省、市专业学会、档案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分别由省属、市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须注有统一刊号。
19.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主要环节: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环节,通常指档案的收(征)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提供利用等。
23.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24.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为主完成: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1/3以上。
25.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6.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7.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苏州市档案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事业管理工作,包括档案与资料的收(征)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以及档案的研究、档案的宣传出版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等工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
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l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外语(或古汉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索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授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受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l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
(四)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苏州市档案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
第一条 助理馆员标准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管理员标准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能协助解决本专业般技术问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档案事业管理工作,包括档案与资料的收(征 ) 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以及档案业务监督指导、档案法规建设、档案教育、档案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档案的宣传出版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 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助理馆员职称:
1 、大学本科专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 年;
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
(二)中专毕业或取得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受聘替搜员职务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职
称;
(三)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1 年,经考核称职(合格),工作可认定为管理员职称;
(四)取得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中专或以上专业证书,可申报评审管理员职称。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工作报告(专业总结)要求
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职称评审,须提供一篇以上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的,能反映申报者的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总结。
第八条 破格审报助理馆员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中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管理员期间,在专业技术工作上做出一定贡献,有一定工作业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职称: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受聘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表彰前二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的主要贡献者。破格申报助理馆员职称,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职称(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九条 破格评审助理馆员条件
破格晋升助理馆员职称,在符合第八条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局)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相应奖励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省级以上或达苏州市机关二级以上标准,市、县(区)档案馆目标管理达省三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四)县(局)级本专业重点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或推广项目的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五)经县(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群众公认的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突出者。
第十条 破格申报管理员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中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5年,做出一定的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管理员职称:
(一)获得县(局)级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他相应奖励者;
(二)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省级或达苏州市机关三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三)经县(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群众公认的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突出者。破格申报管理员职称,近三年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录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一寸)贴在“申报表”后。
2. “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好后一律用A3即296X420mm纸复印)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 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 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 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 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 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 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 0 . 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 1 . 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 2 . 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相关学科: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汉语言、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10.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1.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12.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3.公开发表、出版: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14.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5.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专业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结论、参考文献等。论文必须具有 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500字。
16.专业文章: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7.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8.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橇院校主办的学报(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档案专业省级期刊亦视为具有国家级学术期刊水平的期刊。如《档案与建设》、《浙江档案》、《上海档案》、《台兰世界》(辽宁)、《北京档案》、《山西档案》、《档案》(甘肃)、《湖南档案》、《四川档案》和《档案管理》(河南))。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9.省、市级期刊:指分别由省、市专业学会、档案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分别由省属、市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20.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1.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3.主要环节: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环节,通常指档案的收(征)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提供利用等。
24.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25.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为主完成: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1/3以上。
26.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7.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干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8.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档案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档案局、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取得现级任职资格(以批准公布)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 3 )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档次与学历、年限对照表
| 专业工作年限 |
资格档次 |
| 馆员 |
助理馆员 |
管理员 |
| 学历 |
大学本科毕业 |
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
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
123 |
| 大学专科毕业 |
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 |
担任管理员2年以上 |
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
| 中专毕业 |
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担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破格);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无助理级职称(破格) |
担任管理员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
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
|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相关合格证 |
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助理5年以上(破格) |
|
|
|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专专业证书 |
技术骨干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助理5年以上(破格) |
|
|
| 高中毕业 |
从事档案工作20年以上,担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破格) |
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担任管理员5年以上(破格) |
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取得中专以上专业证书 |
| 初中毕业 |
123 |
从事档案工作15年以上,担任管理员5年以上(破格) |
从事档案工作7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6年以上取得中专以上专业证书 |
|
张家港市申报地方职称学历、资历条件
| 1 |
级别 |
| 高级 |
中级 |
助理级 |
员级 |
| 学历 |
大专 |
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 |
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三年以上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
2 |
| 中专 |
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经大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三年以上,经大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
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
| 职高、技校 高中 |
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经大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经大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四年以上,经相应专业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高中学历者还需经相应专业中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 初中 |
123 |
1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相应专业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相应专业中专水平培训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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