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接收与征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二)档案接收
1.档案接收范围
(1)列入市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中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撤销单位、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3)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4)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5)若干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2.档案接收期限
市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
3.接收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做好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2)对应接收的档案,在进馆之前,由局(馆)有关职能处室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指南、分类方案、大事记和有关检索工具、机读目录等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4.职能科室
保管利用科、监督指导科
(三)档案资料征集
1.征集范围
按照《张家港市档案局张档发(1996)11号文件《关于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几项规定》确定的范围;
2.征集办法
用移交、捐赠、代为保管、寄存、征购和暂借复制等形式。
3.承办科室
征集编研科,电话5821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