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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档 制 度 选 录

一.查、借阅档案资料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利用工作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档案馆实际情况,对查、借阅本馆档案规定如下:
    1.公民和组织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凭本组织或公民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需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2.查阅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和机密、绝密文件、讲话材料等,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市长批准;查阅市级机关(含各镇)会议记录、人事和统计数据等机密档案,或因编史修志、历史研究等工作需要全面系统利用档案、资料等,须经局(馆)领导批准。
    3.查阅纪检监察案件档案、信访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公民和组织利用婚姻登记档案,严格按照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的规定执行。
    5.利用公证档案,按照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6.公民利用独生子女登记表、退伍士兵档案、房屋准建证、工龄等涉及个人内容的档案及其他开放档案,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即可查阅。
    7.利用者只能阅览指定的内容。如需摘抄、复印、照相,须经档案馆同意,复印档案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复制件一律加盖“张家港市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印鉴才有效,并按规定收费。
    8.利用档案资料应在阅档室内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利用者对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的,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并向本馆申请办理档案出借手续后方可借阅,借期不得超过一周,到期仍需外借的,应将档案带至馆内办理续借手续。
    9.利用者必须保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划、画、涂改,不得折叠、抽页、污损档案资料,不得转借或遗失,并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阅档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

二.阅 档 守 则
    1.凡来本馆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资料规定》;
    2.阅档室严禁吸烟和喝水,以防污损档案、资料;
    3.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对档案折叠、抽页、增删、圈点划道、涂改或加注,更不得拆卷;
    4.摘抄档案不得更改内容。

三.利用开放档案的规定
    1.本市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经本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利用;
    2.外地和港、澳、台同胞及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应有有关部门介绍;
    3.利用者摘抄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审核盖章后才具凭证作用;
    4.利用者应遵守本馆规定的各项制度,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阅档室,不得任意涂改、损坏,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档案收费标准
    2003年4月10日,根据市物价局张价费(2003)第63号文件精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范围:
1.凡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移交捐赠积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考查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
2.除上述情况外的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应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咨询费:
(1)查阅档案资料登记咨询费每位4元。
(2)委托档案馆代为查阅档案资料每卷3元。
2.档案保护费:
(1)利用纸质档案进行复印、摘抄,A4纸每页收取0.2元;A3纸每页收取0.4元;珍贵资料孤本整卷(册)每张一元。
(2)调阅珍贵档案每卷10—15元。
(3)为拍摄电影、电视、出版或陈列展览等利用档案资料每个画面10—20元;珍贵资料,每个画面50—200元。
(4)利用声像档案进行复制的保护费,黑白底片每张2元;彩色底片每张3元;盒式录音带每盒5元;盘式录音带每盘10元;录像带(光盘)30元。
3.复制工本费:
(1)静电复印:A4纸每张0.5元,A3纸每张0.8元;大张图纸复印,每张按A3纸收费标准四倍计收。
(2)音像复制:录音带复制每盘4元;录像带(光盘)复制按每分钟3元计收。
4.证明书:
(1)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照材料,每件20元。
(2)出具房、地、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个人每件收费50—80元;集体每件收费500—800元。
(三)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利用档案,其收费范围、内容、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上述收费标准的调整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承办部门:
保管利用科,电话:582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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